● 重大、疑难房地产纠纷解决、诉讼和仲裁代理
●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
● 房地产项目运作(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作开发、项目收购/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收购/转让)
● 房地产项目融资(贷款、信托、基金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
● 房地产销售、转让、租赁、抵押和典当等
● 商业地产项目的开发、招商、运营
● 房地产涉及的各类合同的审查、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建立
● 房地产、建设工程相关的立法支持、建议等
● 房地产法律常识、风险防控等专业讲座
原告万某某带人承包被告在××科技大厦 303 室的地砖和大理石铺贴工程,工程完工后,于 2011 年 1 月 9 日至 2011 年 2 月 24 日,原告又带人承包被告在××公司的泥工工程。××公司的工程款由于没有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结算,所以以评估报告的评估总值 75946 元作为××公司的工程款。扣除已付费用,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14667元。原告虽然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的××科技大厦 303 室装修工程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二次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办理出入证人员登记表》、《2011年1月在××科技大厦施工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承包了××科技大厦 303 室装修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由原告聘请人员施工的事实。××科技大厦 303 室装修工程的工程款,原告与被告当时口头协商为 13000 元。根据原告提供的《2011年1月在××科技大厦施工记录》统计共有 71 个工,在当时一般市场价格为200元一天,工程款数额应为 14200 元,该数额比约定的 13000 元略高,但这也符合零碎装修工程承包的实际情况。以上××科技大厦 303 室13000元的工程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该项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