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名誉权、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
● 代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
● 起草劳动合同、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 代理各类合同案件仲裁、诉讼
● 代理债务追索案件
● 代理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案件
● 提供贸易项目的法律咨询
● 民商调查、代拟各类法律文书、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2012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员的游说下与被告签订《广州紫光家园养老权益认购协议)),以5万元元的价格认购被告紫光家园(广州太子山庄)一间房,期限为八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后向被告支付50000元,并向被告支付消费款价格2000元,在被告还没有将全部加盖过公章的相关协议文本交给原告时,2012年12月18日,被告被福田公安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查封,在2014年3月12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所涉项目,已明确被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非法。原告所交的2000元消费款,在交款之后被告随即被查封,被告已不可能再履行。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被告要求退款。徐红波律师帮助原告梳理证据提交法院,并积极陈述原告主张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及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养老权益认购协议以及被告要求原告认购汉龙天下卡消费款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属无效。据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认购款5万元和汉龙天下卡认购款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令被告深圳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返还人民币52000元。原告的权益从法律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