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05月20日 浏览:6293
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
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防范不正当竞争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涵盖业务承揽、宣传推广、收费管理、客户服务等环节。
第二章 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禁止虚假宣传
不得通过网站、自媒体、广告等渠道发布虚假或夸大宣传内容(如虚构成功案例、夸大专业资质等)。
不得以“唯一指定”“权威机构认证”等未经核实的表述误导客户。
第四条 禁止低价倾销
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收费标准或成本价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不得以“零风险代理”“不赢不收费”等违规承诺变相低价竞争。
第五条 禁止商业诋毁
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声誉。
不得通过对比、贬低同行方式招揽客户。
第六条 禁止商业贿赂
不得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企业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
不得通过“介绍费”“案源分成”等变相贿赂手段获取业务。
第七条 禁止违规承诺结果
不得向客户承诺案件必然胜诉、取得特定结果或影响司法公正。
不得以“与法官/官员有特殊关系”等不当言辞诱导客户委托。
第八条 禁止不当获取案源
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律师事务所客户信息或案源。
不得利用离职律师在原所掌握的客户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九条 合同与收费管理
所有委托合同必须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规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风险提示。
收费须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得私自降价或附加不合理条款。
第十条 业务宣传审核
对外发布的宣传资料(包括网站、公众号、宣传册等)需经本所合规专员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合法。
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在社交平台发布未经审核的业务推广信息。
第十一条 利益冲突审查
接受委托前,需通过本所案件管理系统检索利益冲突情况,避免因利益冲突引发纠纷。
发现利益冲突后,应立即告知客户并终止代理(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沟通记录须完整归档,留存备查。
禁止篡改、隐匿或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投诉与自查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电话、邮箱等),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投诉须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
每季度开展一次不正当竞争风险自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内部处罚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解除合同/开除:严重违规或屡教不改的,解除聘用关系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外部责任
对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由涉事人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本所有权向其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动态调整,修订后需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