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日期:2020年05月20日    浏览:5518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维护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印章包括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本所负责人印章等。

第三条 本所印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用印前应分别填写《印章签批单》和《用印登记簿》,由经办人和本所负责人或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印章签批单》的主要内容是:用印部门、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经办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等。《用印登记簿》的主要内容是用印日期、编号、事由、用印份数、用印人、批准人等。

第四条 本所签署的合同,出具的委托书、投标书、公函、律师函、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以及以本所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行政文书,由文书制作人报本所负责人或其他有权审批人员同意后加盖公章,并严格履行相应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所不得为律师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调查证明、介绍信等法律文书,不得为未经审批受理的案件出具法律文书。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认真履行审批签发手续,并对所盖印章内容认真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用印盖章位置应准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必须章压字,章上面不能有过多空白。印章的名称应与用印件的落款相一致,不漏盖,不多盖。法律文书应有存根,应在落款与骑缝处一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和程序用印,不得用于开具虚假证明、介绍信,不得用于非公务的个人活动,不得用于为本所以外人员开具收入证明、实习证明、工作证明。

第八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登记或用印审批手续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所,确因工作需要将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带出本所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签批单》,经本所负责人批准后,由行政部门派遣专人携带,使用完毕后由行政部门人员带回。

第十条 用印审批人临时外出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用印时,可经用印审批人口头批准先行用印,但事后必须补办用印审批手续。使用电子审批流程的,应当经审批流程通过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印章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应妥善管理印章,将其置于加锁且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每次用完印章后应立即将印章锁好,不得随意放置,注意保养,防止印章损坏。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临时代为保管。代管人员未经正当程序,一律不得对外用印和出借印章。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印章遗失或损毁的,应登报作废,并通报印章备案单位。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可重新刻制并启用新印章,报印章备案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对印章遗失或损毁有过错的,本所可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所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本所根据相应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方面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用印申请人、印章保管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同意,私刻本所印章的,本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所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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